為正確執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行為,正確履行職責,保護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,提高辦案效率,保證辦案質量,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簡易程序
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,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、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政處罰的,適用于簡易程序,可以由行政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。
(一)表明身份。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,應當著裝并向當事人出示《江西省行政執法證》。
(二)告知。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,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、理由及依據,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權、申辯權。
(三)填寫格式行政處罰決定書。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、行政處罰依據、罰款數額、時間、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全稱,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。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。
(四)執行。罰款數額在20元以下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,可以當場收繳罰款,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作的罰款收據。當場收繳罰款的,應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撫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(以下簡稱執法局)所屬分局。
(五)備案。執法人員當場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,須在2日報所屬分局備案。
二、一般程序
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行政處罰,應適用于一般程序。
(一)立案。在受理、核查的基礎上,填寫《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》,附上有關材料,報執法局法制科審查后報主管領導批準。 (二)調查取證。立案后,執法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查,收集證據,必要時可依法進行檢查。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,不得少于兩人,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,詢問或檢查時應當制作《調查詢問筆錄》、《現場勘驗筆錄》,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,經執法局負責人批準,填寫《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》,對證據進行登記
保存。
(三)案件審核。案件調查終結后,由案件承辦人制作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》,連同案卷材料一并報執法局法制科審核,由法制科提出審核意見。
(四)報批。案件承辦人根據審核意見,填寫《行政處罰審批表》,報分局、執法局法制科及主管領導審批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不同情況,分別作出處理決定,對確有應收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,作出行政處罰決定。
七)送達。
1.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有關文書,能直接送達當事人,應直接送達。送達必須有回證。受送達人應當在《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回證》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。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。
2.受送達人決絕接受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有關文書的,可留置送達。送達人應當邀請兩名有關基層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見證,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,由送達人、見證人簽名或蓋章,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有關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,即視為送達。
3.不能直接送達或直接送達有困難的,按下列規定送達:
(五)告知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,應填寫《行政處罰告知書》,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、申辯的權利,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。
(六)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。根據處理決定,分別制作書面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、填寫《限期整改通知書》、《強制拆除決定書》、《繳納代為履行費用通知書》等法律文書。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、地址;違反法律、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;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;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;不服行政處罰決定,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;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。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撫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印章。行政處罰決定書、強制拆除決定書一式四份,一份送達當事人,一份交執法局法制科備案,兩份立卷。
(七)送達。
1.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有關文書,能直接送達當事人,應直接送達。送達必須有回證。受送達人應當在《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回證》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簽收日期。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。
2.受送達人決絕接受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有關文書的,可留置送達。送達人應當邀請兩名有關基層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見證,在送達回執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,由送達人、見證人簽名或蓋章,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有關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,即視為送達。 3.不能直接送達或直接送達有困難的,按下列規定送達:
(1)受送達人不在的,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;
(2)受送達人已向執法局指定代收人的,由代收人簽收;
(3)郵寄送達的,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;
(4)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,以公告送達,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即視為送達。
(八)當事人履行處罰。行政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。當事人應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,并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。
(九)退回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并要求當事人簽收。